5月15日,正在北工大建國飯店嫖娼的著名演員黃海波被警方當場抓獲,並被處以15日行政拘留的處罰。5月31日上午,北京市警方證實將依法決定對黃海波等人收容教育6個月。(5月31日《法制晚報》)
  勞教制度雖被廢止,但1993年國務院發佈的《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》並未廢止,2011年部分條款修正後,依然繼續使用。其第7條規定:“對賣淫、嫖娼人員……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,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”;其第9條規定:“收容教育期限六個月至二年”。
  勞教制度之被廢止,理由移諸《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》之身同樣成立。諸如其一:下位法規抵觸於上位法律。《立法法》第8條規定:“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、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”,此類事項“只能制定法律”,《行政處罰法》第10條規定:“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。”《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》作為行政法規,其抵觸於上位法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條款也就理應自動失效廢止。
  其二,當事人的行為和所承擔法律後果嚴重不適應。若是犯罪,觸犯《刑法》,刑罰中的管制,是不予關押限制一定自由,期限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;拘役,則剝奪自由,期限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;但只是一般違法,卻要限制人身自由“收容教育……六個月至二年”,處罰相應還重,豈不荒誕?
  在現代社會,法律之制定,在於釐定和維護個人的權利,維護社會的安全,而鑒於行政權力的擴張會侵犯到民眾權利,則須對之加以嚴格約束,通俗言之:“在私權利,法無禁止即可謂,在公權力,法務授權即禁止”。民眾違法,依法接受處罰即可,但執法者並不負有對民眾加以教化的法外責任。
  也只有在前現代,在傳統社會,官方纔以“父母官”自居,而高高在上,視民眾為“子民”,以教化作為維持社會秩序的手段,但亦並非折獄。正如費孝通在《無訟》中所說:“如果有非要打官司不可,那必然是因為有人破壞了傳統的規矩……‘父母官’用了他‘看相’式的眼光,分出那個‘獐頭鼠目’,必非好人,重加呵責,逼出供狀,結果好惡分辨,冤也伸了,大呼青天。——這種程序在現代眼光中,會感覺到沒有道理”。——無論勞教制度,還是《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》,所謂“教養”,所謂“教育”,都是前現代傳統社會的遺痕,隨著時代的發展,都該被清掃入歷史的垃圾堆。
  但又有別於前現代傳統社會維持秩序的重教化、輕折獄,《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》鑒於其抵觸上位法律、限制人身自由,究其實質,也就是教化與折獄並舉、疊加,以教化為名,行漠視、侵犯個人權利之實,其教化,遂為偽善,該《辦法》,則實屬惡法。
  文/於立生  (原標題:莫以教化之名,行侵權之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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